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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7-10-31 17:49:58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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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7-10-31 17:49 编辑


▼律视在线第256期丨男子几次向朋友散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治安管理法将如何处罚该男子?




▼一句无心话就惹祸上身


**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存在毫无法律边界的“**”。随着互联网的发达,越来越多人通过网络形式公开发表言论,而这些言论分分钟就可能被迅速传播至全世界的任意角落。**,并非绝对的自由,如果触犯了法律的边界,仍有可能摊上麻烦。本期律视在线的雷欢律师给大家带来这样一个案例。


2017年10月19日,陕西省某县民警接到上级单位下发的消息,此消息是关于一名男子贺某的信息。信息显示贺某在微信群中扬言要带着炸药包,炸天安门,民警此时慌了,于是立刻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民警发现贺某在2017年10月14日在微信中向朋友王某表述过此意,随后又在2017年10月18日,在同事群名为“购物狂”的群中再次表述此意。好不容易事情有点消息,一定要找到贺某本人,详细了解。


茫茫人海,找一个人真那么简单吗?但是我们的民警就非常厉害,不费吹灰之力就找到了贺某。经民警向他了解,他本人称自己并无炸天安门的意思,只是和同事朋友们开玩笑才说出这样的话。


他说自己平时很能带动群里的活跃程度,于是就不经思考无意间说了一句炸天安门的话,结果群里的朋友们就拿这话起哄。他说自己说着话的时候语气有些认真,但并不是他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只是在群里开个玩笑,仅此而已。


▼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


当地公安部门表示,贺某说这话虽然只是为吹牛、开玩笑引起他人注意,但是他谎称携带炸药炸天安门,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贺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三大类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本案中贺某称要背着炸药包,而炸药包属于危险、**品,所以他的行为违反的是该条款的第三项。


同时,一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后果严重的行为,甚至会涉嫌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修正案(九)》又在《刑法》第291条之一中增加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而在这两个罪名中,贺某又占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饭可以乱吃,但话不能乱讲


网络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平台,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网络空间不是“虚拟空间”,除了网络游戏等具有虚拟特征外,网站、网页、博客、论坛、微信等,均属于现实的公共空间,网络秩序自然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网络空间上散布一些虚假信息,不仅会即刻对现实生活产生影响,也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破坏,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


可见,有边界才有秩序,有底线才有自由。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只有建立在秩序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它的开放。你敢说,很想酣畅淋漓表达自我,但是也要守住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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