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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7-11-2 17:41:36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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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258期丨为公司垫资后又偷偷抽走资金导致公司危机重重,是否可以撤销其股东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



▼兄弟之间借钱来创立企业

张三、李四和王五三兄弟创业,张三和朋友借钱开公司,后来又偷偷地把资金抽走了,导致公司状况不断。今天律视在线的吴圣奎律师给大家带来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例。

张三、李四和王五在大学期间是同年级的好友,张三和李四是市场营销专业,王五是计算机专业。三人一起参加了一次创业大赛,拿到了不错的名次,于是三人觉得合作一定会非常完美,就商量着毕业开一家公司。

时光飞逝,转眼间大家毕业了,三人也开始着手准备注册公司。但在这时,出现了资金困难问题。李四和王五的家庭条件不错,他们刚和父母汇报了创业的想法,家里就坚定地给予了支持,希望他们能够牛刀小试,独自打拼,好好闯一闯。但是张三家庭条件差一些,一时间无法拿出钱来。一天,张三和李四私下里商议,李四说自己可以借给张三1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待公司成立后,张三再把10万元从公司里抽出来,还给李四。

▼密谋之计使公司危机四伏

在张三和李四的密谋下,公司顺利完成了验资,并在工商局完成了注册程序,三人也都是股东。新公司在三人地努力下,有条不紊地经营着,快速走上发展的轨道。后来因业绩和信誉不错,就向赵六借了近18万元,用于继续扩大经营。

张三在公司完成注册后的第二年,按照他与李四之间的私下密谋,通过公司与李四家的企业进行了一起“实际上不存在的关联交易”,偷偷地转移了公司的10万元归还给李四,一切神不知鬼不觉的发生了。

新公司继续成长着,但是危机也在不知不觉中降临了。公司在不久之后的一次交易中,由于大家的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严重,甚至面临倒闭之灾。恰巧此时债权人赵六和王五发现了张三和李四之间的猫腻,就各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两起案件的法庭风云

股东王五和债权人赵六作为原告,分别对张三和李四提起了诉讼,但是两位原告的主张各不相同。王五认为,张三的出资本钱是李四的钱,公司成立后,又串通李四将钱抽走还给李四,所以张三本质上不是股东,同时张三还应将这几年的分红退还出来。

而赵六认为,现在公司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主要是因为张三把他的10万元出资抽走了,应当追究张三的责任,同时整个事件的缘由都是因为李四替张三垫资,并相互串通抽逃出资,也应当追究李四的连带责任。

两起案件闹得公司上下风起云涌,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下,支持了赵六的请求,而否定了王五的请求。

法院认为,张三利用虚假交易将他的出资转出,属于抽逃出资。同时,公司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

因为公司欠赵六将近18万元,所以,赵六可以请求张三在其抽逃出资1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四作为协助抽逃的股东,应该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股东王五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确认股东资格。分红问题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张三尽管被法院确认属于抽逃出资,但是公司并没有对张三的股东资格和利润分配权利,通过决议进行变更。所以法院在此种情况下,不宜直接插手决定公司内部事务。

▼决定另请高明**到底

王五感到非常委屈,就去咨询了老朋友苏辕大律师。苏律师向王五解释说,股东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本息,可以要求协助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对于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的处罚力度非常大,不仅其他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在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上进行限制,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且,公司登记机关还可以对该股东处以罚款。

另外,如果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我国刑法,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构成抽逃出资罪了。

苏律师告诉王五,败诉的原因是**路线出了问题,并不是真的输了官司。对于张三和李四的串通作弊行为,肯定有办法解决。这时王五对苏律师非常信任,就聘请了苏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准备将这次**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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