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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己者 发表于 2017-11-7 17:43:4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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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263期丨被继承人生前和父母与村委会签署购买厂房的合同,妻女作为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合同权益?


打扫卫生无意间发现《协议书》

被继承人生前签署了一些合同,该合同约定的被继承人享有的权益,是不是能够作为合法的遗产被继承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本期律视在线达锋涛律师为我们带来的案例!


李女士与王大强于2005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两人有了一个女儿,取名叫圆圆。2016年,圆圆10岁的时候,王大强突发疾病过世,当时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王大强去世后,李女士带着圆圆一块生活。原本开心快乐的生活,突然没有了最大的支柱,母女二人也着实不知该如何生活下去,孤儿寡母无人问及呀!正所谓“死者已逝,生者安息”,心情平复一段时间后,收拾家中物品时,发现了一份王大强和公公王解放作为乙方与甲方村委会签署的一份《协议书》。

孤儿寡母无奈将公婆告上法庭

协议书载明,1998年时,经北京市房山区某乡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的批准,王大强和王解放共同作为乙方与村委会签署《协议书》,约定乙方用自有的资金180万元购买村委会利用该村非农业用地建设的食品厂厂房及地上附属建筑,购买后地上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李女士看到这份《协议书》之后,找到公公婆婆,表明李女士及圆圆也是王大强的法定继承人,要求依法继承《协议书》中的相应权益。

自王大强去世后,公婆对李女士及其孙女圆圆不管不顾,因为在公婆看来圆圆不是男孩,所以也无法延续他们王家的香火。无怜悯同情之心反倒心生恨意。

李女士与王解放夫妇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李女士作为圆圆的法定代理人,以李女士及圆圆的名义将王解放夫妇起诉到人民法院。

继承人有权继承合同权益

人民法院经向村委会核实,确实与王解放及王大强签署了厂房买卖的协议书,协议签署后,厂房一直由王解放在使用。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系公民遗产的范围。

本案中,1998年《协议书》是被继承人王大强生前与王解放、村委会共同签订,王大强在该合同中享有的债权应当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妻子李女士、女儿圆圆、父亲王解放及母**同继承。

该协议书是王大强和王解放共同与村委会签订的,在双方对合同的权利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王大强和王解放作为乙方的合同权利主体,各自享有50%的权益份额。

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定,《协议书》中的合同权益的50%系王大强的遗产,分别由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李女士、圆圆及王解放夫妇四人分别继承合同权益的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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