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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7-11-8 17:42:35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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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7-11-8 17:42 编辑


▼律视在线第264期丨父母立下多份遗嘱,使四个孩子因遗产纠纷反目成仇,法院最终会判决谁来继承遗产?



先立自书遗嘱又立公证遗嘱

父母生前立下遗嘱,约定房屋归最小的儿子杨小天所有,父亲先离世,母亲在离世前变更遗嘱并公证,应以哪个遗嘱为准?一起看看律视在线的何永萍律师带来的案例吧。

丈夫老杨与妻子老王两人育有四个子女,两个男孩,两个女孩。丈夫老杨于2011年11月22日去世,妻子老王于2014年12月27日去世。2009年10月1日,夫妻都在世时,双方共同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们两人都死后,我们在131室住房及室内全部财物都归小儿子杨小天继承所有。”该遗嘱有老王与老杨的签字并署日期。

2012年2月23日,也是老杨去世的第二年,老王来到北京市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我与丈夫老杨共有一套房屋,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XX号。我曾于2009年10月1日与我丈夫立下遗嘱(简称为‘原遗嘱’)内容为:我们死后将房屋(‘该房屋’)给予小儿子杨小天。老杨同志已于2011年11月22日病故。现将‘原遗嘱’中涉及我可支配的‘该房屋’产权部分修改如下: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所有的份额分别给三个大孩子共有,不给小儿子杨小天。”

▼两份遗嘱,兄妹四人闹上法庭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妻子老王曾在公证处立下新遗嘱。该遗嘱右下方有王某签名和印章,并写明日期2012年2月12日。兄妹四人对该份证明均认可真实性,故法院判决杨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号房屋由四个孩子按份共有。

根据老王2012年的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内容可以得知,老王知晓并同意2009年10月1日的遗嘱内容。该诉争房屋为老王与老杨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房产1/2份额。现双方当事人对于2009年10月1日遗嘱内容由老杨书写并签署自己名字的事实均无异议,故该份遗嘱中老杨处分自己遗产的内容有效。

▼法律公平,四个孩子依法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老杨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故死亡后其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即诉争房屋1/2份额由小儿子杨小天继承。

2012年2月23日,老王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变更了2009年10月1日遗嘱中其对该房屋的处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故法院的判决公平、合理。

在此提醒大家:本案中兄妹四人因为遗产继承闹上法庭,瞬间让亲人变仇人,人间悲剧能否不再重演?如何在财富传承过程中,实现爱与幸福的传承,是我们每个人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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