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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7-11-10 17:42:28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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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266期丨承包人为谋取利益与实际施工人订立无效转包协议,实际施工人向第三人借款未清偿,非法转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为谋取利益弄虚作假

今天我们一起跟着律视在线的刘砚洁律师来看一下,赫崇革与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孙培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中,丹东分公司作为承包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实际施工人孙培根订立无效转包合同,建立违法挂靠关系,双方均存在明显过错。更为重要的是,其损害了第三人赫崇革的利益。同时,作为管理人,丹东分公司对孙培根疏于监管,以收费代管理,故其难以免责。而为了履行该无效转包合同,孙培根为工程所需向赫崇革借款20万元未偿还,赫崇革成为无效合同的受害方。

孙培根其实是一手托两家,其既是无效转包合同的缔约人和实施人,同时又是另一有效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如果孙培根不向赫崇革借款,则涉案转包工程无法顺利施工,反之,丹东分公司就不可能获得所谓的管理费收益,故丹东公司实际上是有效借款合同和无效转包合同的真正受益人。

一起挖坑就该一起承担

换句话说,债权人赫崇革所蒙受的债务,不能获得清偿,他的损失与丹东分公司的受益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涉案借据上虽然只有孙培根的签字,并未加盖丹东分公司的公章,但实质上,因为挂靠承包关系的存在,丹东公司为孙培根出具了其项目部公章和财物印鉴等,孙培根以其名义进行施工,赫崇革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孙培根的行为能够代表丹东分公司,丹东分公司与孙培根实际上结成了一致对外,非法谋取和获得建筑施工利益的共同体。

在涉案项目承包协议依法被认定无效时,丹东分公司不能以“施工中发生一切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均由孙培根负责”的内部约定来对抗第三人。

而在孙培根将所借款项用于工程,且未清偿的前提下,一是基于借款合同有效,孙培根应向赫崇革承担清偿责任;二是基于转包合同无效,丹东分公司作为无效合同的受益人,依法应当向受损失人赫崇革承担返还责任;三是基于丹东分公司与孙培根共为无效转包施工联合体,其双方应对诉争借款之清偿承担共同责任。这种判断,不仅契合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精神,而且亦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

转包请走正规、合法渠道

建筑工程中的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与实际施工人通谋,订立项目承包协议,将原本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分包,并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其工程项目部的名义挂靠施工,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

实际施工人为完成该约定的工程事项,向第三人借款,工程项目部同时又为该借款的偿还,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情形下,若借款用于工程且没有清偿,而承包人一方实际分享了该举债利益,则承包人应当对诉争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若债权人明知工程项目部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而接受其保证,该保证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承担与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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