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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己者 发表于 2017-11-15 17: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本帖最后由 悦己者 于 2017-11-15 17: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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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271期丨姐姐的钱被弟弟离婚当共同财产分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能否以侵犯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弟弟理财姐姐投钱,不分彼此


第三人是否能以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呢?王军名下的资金是否属于王军与陈小云的共同财产,王军与陈小云是否有权支配,并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本期律视在线何永萍律师为我们带来的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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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男)与陈小云(女)两人是单位同事,都是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了解,两人于2010年1月1日登记结婚。因为在金融单位上班的缘故,所以家里人和亲戚大都找王军帮其理财。


王军有一个亲姐姐,姐姐长期委托王军帮其理财,故王军名下帐户有一部分资金是属于是其姐姐的。由于信任关系,双方也没有任何协议,其姐姐为了方便也就没有另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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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4年5月,陈小云觉得自己和王军在生活和思想上有太多出入,所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王军名下的资金。


王军同意了陈小云的离婚诉讼,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但其名下有大部分资金是姐姐的,自己只有很少一小部分可以进行分割。王军当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双方达成了调解,该案婚案件以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一个月后,王军的姐姐提出异议,要求对该离婚调解书申请再审,认为她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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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夫妻关系相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处分。但是涉及他人的财产,则不能处分。在王军与陈小云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处理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对离婚双方而言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现在有第三人诉到法院,要求再审,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分析。


由于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书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但缺乏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王军向法院提供了转账凭证,银行汇款记录,双方短信记录,以及录音等相应证据,证明王军姐姐与王军之间确实存在委托关系,故法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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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应证据,符合两审程序


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离婚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理由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在符合离婚自由原则及的有关规定,协议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如因案外第三人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且将生效法律文书置于不稳定的状态,违反了既判力原则。


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时,人民法院应予驳回。根据法律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依照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实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时,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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