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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7-11-22 17:42:23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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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7-11-22 17:42 编辑


▼律视在线第277期丨公证遗嘱上继承人名字写错,身份证也证明不了自己的身份,继承人是否会丧失继承资格?



▼遗嘱继承人名字写错

被继承人名下有一套房产,为避免儿女之间继承纠纷,去世前写了公证遗嘱说把财产留给小女儿,可是遗嘱上小女儿的名字写错了,那么小女儿还能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吗?今天律视在线的何永萍律师就为大家带来这样一个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被继承人名叫王小芳,其配偶叫王军,两人结婚共育有一个儿子三个女儿,平时最疼爱的就数小女儿,叫王敏。母亲王小芳名下有一套房产,于2000年10月取得产权证书。王小芳想把这套房产留给小女儿,于是王小芳和丈夫王军曾于2007年9月,在北京市某区公证处立下了公证遗嘱。

遗嘱中写明“我是北京市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产的产权人之一,我有4个孩子,为避免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我现立公证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北京市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留给我的小女儿王敏,排除其配偶的共有权。”可能因为年纪大了,把继承人王敏的名字写错了,与其现身份证上的名字属于音同。

王小芳于2009年6月去世,其配偶王军于2010年去世。父母去世后,孩子们就开始张罗继承问题。小女儿王敏主张该遗嘱合法有效,但其他兄弟姐妹不同意,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王敏向法院提交了公证遗嘱,户籍证明,死亡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但是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

▼身份证无法证明继承人名字

该案在法院内部也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该遗嘱可能无效,因为唯一的遗嘱继承人名字写错,而且没有用身份证号加以确定其唯一指向性,故无法确定继承人的身份,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遗嘱不能简单看待其效力,由于遗嘱属于老人书写,故应考虑老人的书写习惯,能提供相应证据足以证明老人的书写习惯一直是这样的,就应该认定该遗嘱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调查取证的申请,请求法院调取老人王小芳的工作档案。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老人的书写习惯确实一直都是将王敏的名字写成遗嘱中的名字,而非身份证上的名字。

另外法院也向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核实,排除了老人另有其他子女的可能性,故法院依法认定该公证遗嘱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判决原告王敏按公证遗嘱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遗嘱名字写错的两种情况

遗嘱名字写错,分两种情况。一是遗嘱人名字写错,二是继承人名字写错。像遗嘱人写错名字这种情况,涉及遗嘱内容是否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一般而言,人们是不会书写错自己的名字的,书写错名字的本身就说明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但是,如果是因书写人平时书写习惯而写错的,则可以认定有效。这就需要当事人对书写人平时的签名进行举证,来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人的名字写错,一般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但是影响继承人身份能否确认的问题。如果仅是名字由于笔误写错不影响继承人身份的确定,则可以按照遗嘱进行继承。继承人要证明遗嘱中所写继承人和自己之间的单一指向性,证明非其莫属。

因此,在立遗嘱时,遗嘱的书写一定要清楚,避免歧义的产生,最好办理律师见证或公证,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而公证员和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会在立遗嘱时为立遗嘱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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