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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己者 发表于 2017-11-23 17:45:07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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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悦己者 于 2017-11-23 17:45 编辑



▼律视在线第278期丨双方亲笔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但未经外商独资企业报批过,股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











老外中国开餐馆,遭遇经营危机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区别于普通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即生效,其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满足法定条件,即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经过审批机关审批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审批的股权变更无效,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那么原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就没有一点法律效力吗?下面我们就跟着本期律视在线吴圣奎律师来一探其中缘由!


巴特勒是一名印度人,他发现中国的印度菜餐馆很少,心想如果在中国开一家印度菜餐厅肯定可以挣点钱。于是,巴特勒独资在中国成立了一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专门做印度菜。因为前期缺乏调研,所以巴特勒对中国人的用餐口味掌握不好,导致公司持续亏损,连工资都快发不出来了。


为了使公司度过难关,缓解资金压力,巴特勒想到了当地有名的财神爷张耀华。于是巴特勒找到张耀华,张耀华认为印度菜在中国肯定可以火起来,所以表示愿意投资。于是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巴特勒转让餐饮公司股权46%给张耀华;张耀华支付巴特勒股权转让款120万元;巴特勒负责办理股转让有关审批的一切相关手续。



拿到股权转让款,却拒不转让股权


张耀华如约将股权转让款120万元交给了巴特勒。巴特勒利用部分资金聘请了有名的大厨改良了菜品的口味,并逐渐获得了很多中国消费者的喜爱。公司开始扭亏为盈,渐渐地利润越来越可观了。


度过危机后,印度人巴特勒准备卸磨杀驴,对张耀华说,“我已经咨询过律师了,因为我的餐饮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审批,所以协议无效,我没有义务为你办理股权转让审批手续。如果你愿意放弃股权,我会归还你130万元,其中10万元作为对你的补偿”。


张耀华听后,将信将疑,心想:“虽然说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审批机关批准,但是白纸黑字,怎么说无效就无效了呢?”


合同未生效,转让方需履行报批义务


带着心中的疑惑,张耀华找到了老朋友诸葛律师。诸葛律师了解了情况后说,“正如巴特勒所说,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是需要得到审批机关批准的,在未得到批准前,你是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的。但是巴特勒说的话也不全对,虽说现在股权转让还没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但是股转转让协议也只是未生效而已,并不是无效。”


听着诸葛律师的话,张耀华困惑依旧,他问道:“协议未生效,我的权利是不是就得不到保护了呢?”诸葛律师接着说:“你不要着急嘛,我还没把话说完。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由巴特勒负责为你办理股权转让报批手续。所以,即便协议未生效,巴特勒仍然得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报批义务,而不是像巴特勒自己说的可以不用履行报批义务了。你现在就可以催着巴特勒给你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如果巴特勒还是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你既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巴特勒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巴特勒履行报批义务。只要法院支持我们,万不得已的时候,咱们自己也可以履行报批义务的。”


张耀华听后,觉得这样的结局起码不算太坏。他匆匆谢过诸葛律师后,就径直去找巴特勒了。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适用


对于因未经批准而未生效的合同,其法律后果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既然合同已经依法成立,虽然尚缺少生效条件,但对于合同的当事人均是有约束力的,不能被随意地撤销或者解除。


二是,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双方合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努力促成合同生效以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合同虽未生效,但不影响合同中有关履行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报批义务。


三是,在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况下的多种救济手段,包括转让方和外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时,受让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义务方尽快实际履行报批义务并要求在义务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转让方和外资企业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时,受让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报批未通过时,受让方可要求退还转让款并按过错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受让方不按约定支付对价而导致无法履行报批时,转让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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