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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己者 发表于 2017-11-27 17:43:44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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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悦己者 于 2017-11-27 17:43 编辑


▼律视在线第282期丨中外合资企业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实施股权激励,对于中国员工该股权激励是真激励,还是假激励?


▼短短五年时间,成功在公司站稳脚跟

外商投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一样,都希望留住那些积极进取、努力工作的员工,为此,他们会给这类员工较高的薪金和较好的福利。除此以外,很多内资企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制定了符合公司需要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以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方式奖励员工,树立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以求公司长远的发展。那么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国员工,面对股权激励到底该持有怎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就跟着吴圣奎律师一起从案例中来一探究竟!


晴晴是国内一所著名的财经大学的毕业生。这所大学一贯秉承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理念,常年为学生们提供国际化的学习生活圈子和丰富的国际交流机会。千锤万凿出英才,毕业时的晴晴跟这所大学的大多数莘莘学子一样,拥有了过硬的国际经贸知识储备和娴熟的外语运用能力,带着高配置的竞争力走出校门,走向社会。

晴晴谨慎比较了几家用人单位的薪酬福利和发展前景后,最终选择就职于璀璨未来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由澳洲人弗朗西斯和北京未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共同出资设立。紧凑的业务对接,高效欢快的工作节奏,自由的竞争氛围,融洽的同事关系,都让晴晴如鱼得水。晴晴像极了电影《杜拉拉升职记》里的女主角,短短五年时间,便成功走到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岗位。

▼睿智如你,面对股权激励毫不动心

2015年年中,公司为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实行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中层以上或业绩较好的工作人员可受让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同时,只要受让人承诺从受让时起继续在公司连续工作至少五年,将来还可获得公司额外赠送的股份。

晴晴的美籍同事Jack和英籍同事Rose等人个个心潮澎湃,很快和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受让了公司数额不等的股份。晴晴很要好的同事也是校友的洋洋这天也挥舞着一份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来跟晴晴分享,兴高采烈地讲述着是怎样赶上了一个大好时机,可以用这些年的储蓄做一笔高枕无忧、坐享其成的长远投资。

对洋洋的慷慨陈词,晴晴始终报之以迷人的微笑。洋洋话音刚落,晴晴温柔的数落便铺开了,“我说你这个傻姑娘,简直就是被金钱的诱惑冲昏了头脑。不记得商法课上老师讲的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篇第一条,白纸黑字可就写得清楚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主体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也就是说,个人是不能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的,哈哈哈……”。

▼面对利益化的制度,定要保持头脑清晰

洋洋确实对这些内容完全没有印象了,便急着要掏出手机问度娘。“法务部的汉娜应该很快就会发现这个问题了”,晴晴继续说到,“人家Jack和Rose他们跟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就能生效了,没有问题。但是傻姑娘,你的《股权转让协议》呢,由于和咱们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一定是难逃无效的厄运的。这一轮员工激励的春风咱俩都没有运气沐浴啦!但我听说会有其他激励计划的,好好干吧,一定会有咱们的机会的!一起加油呀!”

洋洋噘着嘴,不时地斜眼瞅瞅晴晴,又迅速刷新一下屏幕内容,真希望能行使一次传说中的“紧急立法权”,给自己的投资创造一线生机。然而,传说毕竟只是传说。

晴晴和洋洋一起去公司法务部说明了情况。公司根据规定退还了洋洋的股权转让款。豁达乐观的洋洋和晴晴又继续为争取更振奋人心的个人和公司发展前景而努力奋斗了。

▼相关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激励法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扩大国际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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