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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己者 发表于 2017-12-14 17: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本帖最后由 悦己者 于 2017-12-14 17:4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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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299期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性质条款”能否按照普通合同条款认定?会受到竞业禁止法规规制吗?

▼公司走上正轨,合伙人决定离开公司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当事人约定,“三年之内不能够从事与原行业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如有违背,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那么如何认定该条款的效力呢?下面我们就从吴圣奎律师带来的案例中一起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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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亮和司马懿两人是情同手足的好哥们,都是资深程序员。两人合计许久后决定一起创业,便创立了伟叔互联网络有限公司。由于两人都是这方面的技术行家,所以自公司创立后一起攻克了很多技术难关,使得公司业绩蒸蒸日上。


随着公司业绩地不断上升,两人在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看法上的分歧也越来越大,诸葛亮比较激进,觉得应当趁热打铁,扩大规模;司马懿比较保守,觉得应当一步一个脚印,磨刀不误砍柴工。终于有了这么一天,诸葛亮忍受不了司马懿的磨叽和保守,决定卖掉自己的股份,离开伟叔公司,出去大展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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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开公司单干,毅然卖掉股份


诸葛亮在寻找买家期间,曹操找到了他。曹操原本是从事快餐连锁行业,这几年看网络行业发展很好,所以决定进军网络行业。但是曹操在准备接手诸葛亮的股权时,心中还是泛起了小波澜,因为伟叔公司能够发展起来主要就是因为诸葛亮和司马懿的技术支持。现在诸葛亮把股份卖给他之后,自己出去另立门户,再用以前的技术重开一家公司或者去其他的公司做股东,做高管,岂不是会让伟书公司很受伤。


后来,经陆逊大律师指点,曹操在与诸葛亮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加入了一条竞业禁止条款,约定诸葛亮在股权转让后三年之内不能够从事与原行业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如有违背,需要赔偿曹操50万元的违约金。


大家都知道,诸葛亮那是有名的智多星,他转让股权的目的就是要另立门户,大展宏图。和曹操之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只不过是权宜之计,为了卖掉自己手中的股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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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算尽太聪明,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股权一转让,诸葛先生立即自立门户,开起了荆州万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且将伟叔公司中自己研发的技术拿入荆州万国公司使用。曹操了解到情况后,要求诸葛亮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诸葛亮回应说,竞业禁止条款与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不同,不应当生效,所以他不存在违约问题。曹操和诸葛亮二人争执不下,争议被曹操诉至三国法院。


庞统法官在落凤坡法庭审理此案时指出,竞业禁止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对有关人员采取的以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和竞争地位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或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禁止有关人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或禁止有关人员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庞法官指出,竞业禁止无论是在劳动关系中,还是在商事法律关系中,都有广泛的运用。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诸葛亮在转让股权之后的三年内,从事与其原公司相同业务,形成竞争,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只要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和签署了竞业禁止条款,并且竞业禁止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那么竞业禁止条款就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自然应当遵守。鉴于诸葛亮和曹操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诸葛亮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庞统法官支持了曹操的诉讼请求,要求诸葛亮履行敬业禁止条款,同时根据违约导致曹操的损失状况,判令诸葛亮支付38万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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