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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7-12-21 17:46:5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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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7-12-21 17:46 编辑

▼律视在线第306期丨朋友之间因双份股权转让协议走上法庭,到底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哪份协议说了算?

▼为朋友转让股权,却未收到转让款

朋友之间关系好到什么程度,才至于赠送20%的股权呢?将自己的股权送给朋友后,朋友以为是无偿送给自己的,所以一直未付转让款,结果被告上法庭。而矛盾在于双方其中一人持着有偿协议,一人持着无偿协议。到底哪份协议有效呢?接下来律视在线的吴圣奎律师就为我们带来这样一个案例。

张宝强、李明泽曾经都是众合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张宝强占股20%,李明泽占股35%。后来张宝强将自己在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李明泽。自此以后,李明泽成了公司说一不二的大股东,逐渐控制了公司的生产经营。

在外人看来,张宝强与李明泽关系相当不错,一起在公司任职期间相处也很融洽。甚至还有人说,众合本身经营得很好,张宝强之所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明泽,也是给了李明泽一个大人情,因为李明泽得到张宝强的股权后,就不用再看别人的脸色,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思路放手经营公司了。

可是,谁也没想到,就在股权转让后没多久,张宝强一纸诉状将李明泽告到了法院。张宝强认为李明泽太不地道了,在得到股权后,一直拖着不支付股权转让款,任凭自己怎么催促,李明泽就是不给钱。

▼协议各持一份,有偿与无偿

无奈之下,张宝强只能将李明泽告到法院,要求李明泽支付股权转让款以及违约金,并拿出一份有偿股权转让协议作为证据。

李明泽听了张宝强的指责,不急不慢地对法官说:“张宝强是将股权转让给我了,但是属于无偿转让”。说着,也拿出了一份签署日期相同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上的内容与张宝强手中的协议在金额上的约定正好相反,上面还写着李明泽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

张宝强看到李明泽手里拿出的无偿转让合同,气就不打一处来,向法官陈述到:“李明泽手中的无偿转让股协议是在有偿转让协议之前签订的,当时主要是想将股权交由李明泽代持,根本不是真的要无偿转让给李明泽,况且我跟李明泽只是不错的朋友关系,远没有到赠与股权的地步,所以应以有偿转让协议为准”。李明泽则仗着手中的无偿转让协议,寸步不让,坚持自己不用给张宝强股权转让款。双方各说各理,谁都不肯让步。

▼有偿转让协议更有效力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转让款、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

张宝强、李明泽虽然签订了两份完全不同的转让协议,双方各执一词,但是张宝强手中的有偿转让协议已经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且双方依据该份有偿转让协议已经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因此张宝强手中的有偿股权转让协议比李明泽的无偿转让协议更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享有权利就应当履行义务,张宝强、李明泽之间虽然签订的两份股份转让协议,在被告仅有无偿转让协议而提不出来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有偿转让比无偿转让更符合生活常理。

因此,张宝强要求李明泽支付股权转让费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不过,因为张宝强与李明泽签订了相互矛盾的转让协议,双方都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张宝强要求李明泽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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