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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己者 发表于 2017-12-27 17:45:27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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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悦己者 于 2017-12-27 17:47 编辑

▼律视在线第312期丨亲生父母因弃儿愧疚欲赠遗产,被收养的子女还能否与亲生父母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从小被遗弃后,养父母使其快乐成长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很多人都认为一个家庭要有个孩子才完整,于是一些无法生育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子女的人便想要领养或者说收养一个孩子。那么问题就来了,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子女有了双重身份,例如养子女和亲生子女;同样对于父母而言,也有了养父母和亲生父母的双重身份。那么在面临继承的时候,被收养的子女还能否与亲生父母办理亲属关系的公证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带着疑惑来看看本期律视在线何永萍律师带来的案例,从案例中一起来学习更直观的法律知识!


陈翔的养父母自1975年结婚以后,一直没有怀上孩子。一心想抚养一个孩子,可苦于没有找到。身边的亲属和朋友都在帮其打听。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在朋友的介绍下,其养父母成功抚养了9个月的陈翔。陈翔的亲生父母当时由于要出国深造就决定放弃抚养陈翔。就这样9个月大小的陈翔跟着养父母一起开始了全新的生活。多少年苦于没有孩子,所以,陈翔养父母一家对陈翔百般呵护疼爱。

时间过得很快,陈翔在上大学的时候,陈翔的养父母选择将陈翔是收养一事告知陈翔。当时已然成年的陈翔得知真相后,并没有埋怨的意思,而是报着感恩的心态全然接受了。在陈翔看来养父母的养育之恩重于山,更何况全家人是那么疼爱陈翔。如果仅仅因为养父母一事,任陈翔是怎么都不会埋怨的。陈翔在此事上并没有过多的深究,而是选择继续和养父母一家人快乐的生活!


▼生父欲补偿,儿子当时果断拒绝

陈翔告别母校后顺利参加了工作,结婚生子。生活就这样平淡幸福的过着。直到一天陈翔亲生父亲的出现,打破了生活的节奏。陈翔的亲生父亲身患重病,即将辞世。但因为从小将陈翔送人抚养,心里一直觉得对不起陈翔,想要补偿陈翔。

陈翔的亲生父母在出国后不久,亲生母亲就发生车祸去世了。之后陈翔的亲生父亲将悲痛化作力量,一心扑在工作上,有付出就会有回报。当事业小有成就之后选择了再婚,但是再婚后他们也一直没有要小孩,而再婚的女士当时是有一个儿子的。

陈翔的亲生父亲想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陈翔,但陈翔当时选择了拒绝。


▼亲生父亲去世后,心生继承欲望

就在陈翔拒绝的两个月后,陈翔的亲生父亲就去世了。陈翔心中多少还是有些梗塞的,左思右想后,最终决定继承亲生父亲留给自己的财产。

陈翔来到了某公证处,要求公证人员为其办理他与亲生父母的亲属关系公证。在谈话当中,公证人员得知陈翔是被领养的,在入户的时候就随了养父母的姓,户口簿上显示陈翔与户主关系为父子关系。陈翔也一直跟随自己的养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以父母儿子相称。与自己的亲生父母并无往来,但是其一直没有与养父母办理收养手续,现在陈翔的亲生父母去世了,他想办理其与亲生父母的亲属关系公证,还带来户籍地派出所和村委会的证明。那么我们问题来了,公证处可不可以为他办理这项公证呢?


▼与亲生父母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公证人员告诉陈翔其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发生在1991年。根据陈述以及相关材料显示,多年来双方共同生活以父母儿子相称,确实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相应的予以消除,因此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并且其个人档案户籍资料能够表明其与养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那么则可以为其办理养父母的亲属关系公证。

然而在此情况下,并不能办理其与生父母的亲属关系公证。因为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已经被消除,只有客观的自然血缘关系存在,并不存在事实上的亲属关系,因此其只能与养父母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为了解释陈翔心中的疑惑,公证人员还给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养父母与养子女直接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也同样适用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近亲属关系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消除。这下陈翔彻底明白了其中的原因,并对公证人员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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