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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己者 发表于 2018-1-11 17: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本帖最后由 悦己者 于 2018-1-11 17:4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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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327期丨父亲为女儿出国交流学习办签证,为某公司支付的旅游保证金会因如期回国未告知而被扣押吗?

▼女儿顺利赴美参加学生交流

2017年11月08日北京市旅游委下发通知,在北京市全市范围内禁止旅行社收取任何形式的出境游押金。之前收取出境游押金的,应当自出境游行程结束后,已约定退还期限的,应按原约定及时退还;未约定退还期限的,应立即退还。为什么北京旅游委要全面禁止旅行社收取旅游者的出境保证金呢?下面我们就通过张思律师带来的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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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某公司签订《中学生赴美国文化交流项目委托协议书》,委托该公司为金某的女儿赴美参加为期一学年的中学生交流项目办理相关咨询和**申请手续等业务,为此向该公司支付人民币98,800元(含报名费和项目服务费)。协议约定在金某女儿获得签证后,双方应在指定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交纳100,000元保证金。

之后金某、该公司及第三人签订了《某银行“创享旅游服务”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金某将在第三人处存入的100,000元作为其女儿的旅游保证金,并由第三人进行了冻结,约定的冻结期限为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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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如期回国,旅游保证金却被扣押

签约后金某女儿按时出入境,后金某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要求该公司办理返还保证金10万元的手续,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之后该公司又向第三人开具《游客违约证明》,第三人将冻结的100,000元旅游保证金划入该公司的账户。

金某认为其女儿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国内,并未违约,该公司取得10万元保证金的行为没有依据,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金某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该公司认为,其确认金某女儿已按期回国的事实,但金某在其女儿回国后未能及时通知该公司,亦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该公司出示金某已按期回国的证明,该公司在无法确定金某是否按期回国的情况下向第三人出具《游客违约证明》,没有过错,故该公司不同意金某的诉讼请求,仅愿意退还一半的保证金。

银行某支行称:原、该公司及第三人签订的《三方协议》是真实有效的,第三人根据协议约定在收到该公司出具的《游客违约证明》后将冻结钱款划入该公司账户的行为亦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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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取、扣押旅游保证金说“不”!

最终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金某作为金某的家长与该公司订立委托协议书,委托该公司为其女儿金某赴美参加中学生交流项目办理相关咨询和**申请手续等业务,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双方就保证金事宜亦作了相关约定。之后,原、该公司及第三人就保证金冻结事宜签订了《三方协议》,明确约定了保证金10万元的冻结及解除冻结的条件。

委托协议书及《三方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法院认为,双方仅约定如金某女儿逾期不归或拒绝回国则视为违约,保证金概不退还。庭审中,金某已经出示了其女儿回国的证明,该公司也表示认可,故金某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及《三方协议》,该公司应当将10万元保证金如数返还给金某。

通过本案可知,收取出境保证金的单位经常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保证金,从而给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在此提醒各位旅游者,如果您选择在北京的旅行社出境旅游时,如果被收取旅游保证金或其他明目的押金等,您都可以对旅行社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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