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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1-21 17:43:37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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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1-21 17:43 编辑


▼律视在线第337期丨公司股东因离婚使公司市值缩水20亿并导致上市失败,那么如何避免婚变殃及企业价值呢?

公司大股东离婚殃及企业发展

2007年8月,蒋海和沈晶在香港登记结婚,并耗资数百万在巴厘岛举办了婚礼。婚后,蒋海和朋友成立了上海明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蒋海在该公司中占76%的股份。2010年11月初,明珠公司向美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然而不幸的是,沈晶以蒋海不关心自己和两人没有共同语言为由,认为感情已经破裂,并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随后,法院冻结了蒋海名下明珠公司38%的股权,限制过户或转让。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财产另行处理。在这种情形下,蒋海被迫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补偿沈晶5000万元。该离婚事件最终导致明珠公司市值缩水20亿并且上市失败。那么当资本遭遇爱情,如何避免婚变殃及企业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本期律视在线张灿辉律师是如何释法的!

如何避免股东离婚殃及企业发展?

本案中,明珠公司首席大股东蒋海和沈晶的离婚诉讼,直接导致如日中天的明珠公司市值缩水20亿元并上市失败。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和大股东的婚姻,不仅仅是股东个人的私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关乎企业命运和普通投资者及员工的切身利益。

在法律实践上,为避免企业因婚姻而受到影响,维护更多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土豆条款”和“游戏条款”两种措施应运而生。

第一种,是所谓的“土豆条款”,即:风险投资或私募项目应该把夫妻关系当作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并在投资协议中要求所投公司创始人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同意。但是,该条款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会被认为不符合伦理道德,也很容易被法院判定为无效约定。

第二种,是所谓的“游戏条款”,即:股东可以联姻,但联姻的双方必须承诺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将所持股份除分红、处置以外的表决权、提案权等权利全部自动委托大股东行使,甚至于承诺放弃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提案权等。通过类似合法且合理方式,达到小股东持有的股份数增加,但表决权并未相应增加、不能实际控制公司的目的,从而来保持原大股东的实际控制权。

股东合理计划婚姻,预防企业分险

同样是资本遇上爱情,朱博和秦玉郎才女貌的婚姻,可以称得上是预防法律风险的的典范。这个案例是这样的:朱博是佳佳电商的董事长,他在人到中年的时候与比自己小了十多岁的秦玉结婚了。结婚前,佳佳电商董事会批准了一项针对朱博的为期10年的薪酬计划。根据该计划,朱博提前透支了自己10年的薪水和奖金,总计20亿元,未来10年朱博收入=0。做出这一计划后,朱博结婚了。从法律上讲,这就意味着20亿元是朱博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离婚,这部分财产也不会被分割。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总之,在公司筹备阶段,一定要尽可能地充分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及其解决方案,并在相关协议书和章程中尽可能充分地予以约定,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的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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