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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3-4 17:45:1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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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3-4 17:45 编辑

▼律视在线第379期丨夫妻二人离婚未果后丈夫将财产私自转移,妻子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在婚内私自将财产取出

杨丽(女)与朱雷(男)两人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1年的时候杨丽生了一个女儿。然而好景不长,后来两人的婚姻生活出现了矛盾,逐渐发展到互不干涉、互不交流的程度。杨丽认为朱雷婚后与一女子长期有不正当的关系,两人就发生争吵,杨丽搬回了父母家居住,两人之间多次协商离婚事项但没有结果。

2013年3月,杨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却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杨丽在庭审中发现朱雷在双方矛盾激化自行协商离婚时,未经其同意将存在朱雷名下的银行存款940000元提取了出来。

▼妻子要求婚内分割财产

后来杨丽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朱雷转移的夫妻共同存款940000元。审理中朱雷说他是根据杨某要求将940000元现金取出后,独自一人骑车带回家中,几天后又在一个广场停车场内的汽车上将钱全部交给杨丽,并开车将杨丽送回其父母家。那么法院面对朱雷的说词会如何做出怎样判决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本期律视在线的刘砚洁律师是如何释法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双方矛盾发生并分居后,一方对存款的处理,应征得对方的同意。本案中,朱雷将存款取出,应负有向杨丽披露存款去向的义务。朱雷主张上述巨额现金在取出后交给杨丽,但杨丽并未认可,而且朱雷在两次庭审中针对款项如何给付前后陈述不一致,以及结合双方的婚姻状况、分居事实等,法院对朱雷的该项主张未予采信。

现在,朱雷不诚实说明巨额存款去向,明显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杨丽要求在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上述财产,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朱雷给付杨丽47万元。

▼有效防止离婚前对财产的恶意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对于不离婚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专门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形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无论何种情形,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都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上述规定的出台,对于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维护有着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另一方在离婚之前恶意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也确保处于财产弱势的一方在自己或者家人遭受重大疾病打击时,能及时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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