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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3-8 17: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3-8 17:4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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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383期丨妻子一直不愿生孩子,而丈夫不同意,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妻子执意做丁克,不生孩子

**与从前不同,孩子在家中的地位甚至高于老人,每个孩子都是整个家族中的小公主、小王子,被全家人捧在手中。但是偏偏就有些年轻人崇尚自由,选择做丁克族,这样的思想在婚姻家庭中也成为了矛盾的激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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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稳重的阿正和活泼开朗的阿丽是大学同学,二人经过三年的校园恋爱,两人感情特别好,彼此尊重、爱护,在毕业后终于走进婚姻的殿堂,是无数同学羡慕的对象。

婚后,双方约定好先过几年的二人世界,等双方都足够成熟了、有一定的经济条件了再生宝宝。可自由自在、放荡不羁的生活过惯了,阿丽打心眼里不想生小孩,看到周围被“绑”在家中照顾孩子的同学朋友们,阿丽着实厌恶那样的生活。再加上平时在网上多看了几个分娩的医疗事故,阿丽对于生孩子已经到了反感的地步。

但阿正是家中的独苗,传宗接代的重任当然落到了他的肩膀上,随着年龄的增长,阿正也越来越喜欢小孩,渴望有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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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生育发生争议,起诉离婚

本来恩恩爱爱的小情侣,因为是否生孩子整天吵得不可开交。最终阿正将阿丽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若男方以女方侵害其生育权为由请求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因为男女双方都有生育的权利,但是男方生育权的行使需要女方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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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育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

类似的纠纷中,女方更处于主导地位,因为女方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若要通过男方的同意才能实施的话,那么女方甚至有可能成为生育的工具,对女方的伤害更大。因此,该损害赔偿不宜支持。

但是男女双方对生育权发生争议时,若女方坚持不生育,对男方来说确实不公平,这等于强加给男方一个没有子嗣的未来,夫妻之间的感情因此破裂在所难免,此时,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本案中,若经过法院调解阿丽仍然坚持不生育,双方的感情因此确已破裂,那么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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