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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3-16 17: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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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391期丨嫁出去的女儿还能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吗?


▼弟弟私自卖房给租客,姐姐不乐意


老张与妻子结婚多年,共育有一儿一女,女儿是老大,儿子是老二。孩子们在长大,父母逐渐变老,后来老张与妻子相继去世,留下一套房屋,该房屋在经过儿子和女儿协商后租给了陈红。当时老张未留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老张的儿子和女儿就约定日后共同处理这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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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后老张的女儿出嫁了。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陈红觉得老张女儿嫁出去了,房子和老张女儿就没有关系了,租客陈红铁了心想购买老张的房屋,老张的儿子立即表示同意,还说马上与其签订合同即可。儿子与陈红虽然已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完过户手续。


合同签了不久,已出嫁的女儿得知房屋被卖后,便回来讨要房产,当初说好一起处理,如今为何弟弟擅自做主呢?开始女儿以为弟弟是被唆使没办法才卖的,可是经过谈话才得知,是弟弟心甘情愿卖给陈红。姐姐愤怒不已,打算和弟弟协商,怎知与弟弟协商不成,便决定将弟弟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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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的女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女儿是否享有该房屋产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父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女儿并未作出任何放弃继承的表示,可知女儿是享有继承权的,故对该房屋亦享有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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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女儿和儿子共同享有该房屋的产权份额,但儿子单独处分了该房屋视为无权处分。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即使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该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后因女儿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租客陈红可要求老张儿子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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