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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己者 发表于 2018-3-20 17:43:09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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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悦己者 于 2018-3-20 17:43 编辑


▼律视在线第395期丨资金周转困难和其他公司借款1000万,约定利息按年利率48%计算,合法吗?

▼公司资金紧缺,借款1000万

东方公司一直是很多青年想去的公司,可是由于不断地更换员工和领导,在管理和金融方面大大不如从前,不仅人心涣散,资金更是最大的难题。


最近东方公司因要对一个项目追加投资,可是资金周转不开,这是最大的难题。还好平时结实的人多,于是打算和关系较好的永盛公司借1000万元。作为老铁,永盛公司怎么能撒手不管呢?很快双方就同意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永盛公司提出利息要按年利率48%计算,东方公司因为急需用钱,短期内也无处拆借,只好答应了。

转眼半年很快就过去了,东方公司的项目资金还没有回笼,不能立即给永盛还钱。经过与永盛公司协商,双方都同意先把这半年的利息付了,本金再延迟半年归还,但是利率不变。东方公司终于松了一口气,于是就按48%先支付了半年的利息,总共240万。


▼偶遇律师,吐露借款经历

后来,在偶然的一次商业活动中,东方公司的老总遇到了赵律师,得知赵律师是律师,就跟赵律师诉起了苦,讲述了这段借款经历,他说好不容易资金回笼了,马上又得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借了这1000万,算下来一年的利息就要480万,辛苦挣来的项目收益全支付利息了。

赵律师一听就笑了,告诉他,按照法律规定,不但下半年的利息不用按年48%支付,上半年已经付过的利息,还可以要求返还一部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的相关条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在年利率24%以内的,都是合法有效的,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同时又规定,对于已经支付过的利息,只能在超过年利率36%以上的部分要求返还。


▼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但不可违法

因此,东方公司按年利率48%已经支付过的前半年的利息,只能要求返还高于年36%的部分,后半年还未支付的利息,可以按照年24%付息。这样一算,东方公司就少付了180万元的利息。

在此要提示大家,虽然我们订立合同时要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但前提是双方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于超出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约定,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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