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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己者 发表于 2018-4-3 14: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本帖最后由 悦己者 于 2018-4-3 14:4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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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410期丨男子在离婚时害怕公司债务连累自己,对妻子名下股份闭口不谈!
▼一段情感的判决书

离婚协议书,是每个感情确已破裂但又想好聚好散的夫妻在解除夫妻关系时都需要签署的,是双方解决财产、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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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且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解除男女双方。另一种是法院判、调解离婚,当然,法院调解离婚的,其根本也是男女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解除男女双方的夫妻身份关系。

很多人在离婚时都抱着以后老死不往来的心态,所以对于离婚协议也是敷衍了事。但是,离婚协议内容如果过于简单,不仅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更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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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提出分割妻子名下股份

小春和小秋曾是一对恩爱夫妻,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他们没有像其他夫妻那样锱铢必较 、争吵打闹,而是在平和的气氛中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女儿的抚养权进行了约定,也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对相关财产协商处理完毕之后,夫妻二人补写一句: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并在协议最后明确 双方完全同意本协议书上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夫妻二人和平分手、各奔东西后,小秋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小春将他告到了法院,要求分割小秋在某公司享有的股份。

小春称,离婚后,自己才知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秋在某公司享有25%的股份,而小春离婚时对此并不知情。小春认为,小秋在离婚时故意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小秋在某公司享有的25%的股权。

而小秋称,离婚协议书已明确双方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配,小春对该建筑公司的存在始终是知情的,不存在被告隐瞒的情形。当初小春之所以不主张分割该部分财产,是因为公司之前负债累累,原告担心受到牵连而已。所以原告现在提出分割公司股份的要求是无理的,她也无法接受。那么法院对此会如何判决呢?带着疑问,一起来看看郝小双律师的案例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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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离婚协议”,以绝后患

法院认为:生效的离婚协议中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从离婚协议上下文内容来看,该表述紧随双方对住房等财产的归属约定之后,而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因此,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地无限制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相关精神规定: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也包括《婚姻法》第47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 、变卖、 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故原告要求分割被告25%股权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所以, 离婚协议切不可小觑,敷衍了事只会带来更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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