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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4-8 10:56:1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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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4-8 10:57 编辑

▼律视在线第415期丨为购买学区房计划假离婚并签了离婚协议书,真要离婚时,假离婚的协议还有效吗?

▼为了再购房屋,计划假离婚

上海姑娘小红与苏州小伙小贾是大学同学,2002年相识相恋,2009年8月在上海登记结婚。2012年1月生育一女。伴随孩子日渐长大,夫妻俩打起了在上海买一套学区房的主意,不过,由于当时房地产政策所限,他们婚后共同购置的一套位于苏州市滨河路的房产成了绊脚石。于是二人想到了假离婚。

2013年10月21日,小红与小贾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当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第一,女儿归小红抚养,小贾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0元(含教育费、医药费)至18周岁止;第二,离婚后,苏州滨河路的房产权利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该房产权,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200万元。
就在办完手续的第二天,小红便与房东签合同购买了一套坐落于上海市闸北区的房屋。 短短数月后,二人在闸北区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本来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但复婚之后的夫妻感情却不复当初。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2015年6月,小红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贾离婚,双方经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在民事调解书中,二人就孩子的抚养达成协议,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自2015年6月起按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但在这份民事调解书中,并未涉及财产分割。

一年后,小红又将小贾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次离婚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一次性支付200万元补偿款。而小贾认为当时二人是为了假离婚,他在庭审中表示当时离婚就是为了买学区房,而且签离婚协议也是为了复婚,他都不知道复婚后这个《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力。

▼复婚再离婚,当初的协议有效吗?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不论小红与小贾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程序合法、有效。

小贾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存在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综上,对于被告主张上述离婚协议并非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为了购房时规避房产交易过程中首付款比例、贷款比率等规定而办理的假离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

此后,原、被告虽再次登记结婚,后调解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变更中未涉及财产分割,故2013年10月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的约定,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有些夫妻双方为了满足特定的目的,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但是,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即使当事人假意离婚,《离婚协议》以及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存在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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