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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4-10 15: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4-10 15:1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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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417期丨婚后妻子迟迟不生孩子选择经营网店,婆婆非要劝儿子离婚,离婚时网店要如何分割呢?
▼妻子开网店不生孩子,婆婆劝离婚

奚竹和范香是大学同学,又都是独生子女。大学时期的男男女女如果不谈场恋爱,好像是种遗憾,所以奚竹和范香两个人不想错过彼此,就开始谈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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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由于迟迟没有生育,范香便在业余时间开了个美兰淘宝店铺,做起了销售服装。奚竹的父母思孙心切,看到儿子儿媳结婚多年仍未生子,便劝奚竹重新找对象。奚竹拗不过父母,便和范香商议离婚的事情。范香没有争吵打闹,反而落落大方的同意离婚。

就在这时,奚竹要求分割范香经营的网店。范香称自己的网店销量不大,少量的收入也都用于家庭开支了,实在没有什么钱用来分割,可是奚竹不相信范香说的。2015年3月,奚竹将范香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美兰网店归夫妻共有,依法分割该店铺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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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被调查,财产分割引纠纷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淘宝公司调查查明:美兰网店的注册时间是2013年1月22日,注册人真实姓名是范香,身份证号码是范香的,该店的关联账户为范香名下的支付宝账户。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17日期间,上述支付宝账户交易收入180000元,交易支出60000元。截至2015年5月17日,上述支付宝账户的可用余额为500元,不可用余额(卖家保证金)为1000元。法院另查明,范香家里仍存放有大量服装,价值40000元。

奚竹认为,美兰网店由范香掌控管理。根据支付宝账户显示,交易收入180000元扣除交易支出60000元,尚有盈余120000元。该盈余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范香补偿其60000元。范香称自己使用支付宝账户经营淘宝网店和网上购物,支付宝账户所体现的交易收入尚未扣除成本、运费等支出,且经营网店的收入均用于家庭生活,目前可用余额仅为500元,应归范香所有,并且无需向奚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这是一起典型的分割网上店铺的案例。淘宝店铺虽然形式是虚拟的,但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属于一种财产类型。在离婚时,它应当作为所有者的财产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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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共同分割

本案中,法院认定美兰网店属于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财产类型,该网店的生产、经营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范香经营网店和网上购物使用同一个支付宝账户,单从支付宝账户的交易收入和交易支出来看,无法确定经营网店的成本和利润,也无法看出经营利润的用途。奚竹认为交易收入和交易支出相抵后的盈余款12万余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范香将网店收入进行转移或者隐匿,最终法院判决:涉及美兰网店的所有权利(包括且不限于库存货物及与之关联的支付宝账户余额等)均归范香所有,范香向奚竹支付一半库存货物的折价款20000元,奚竹不应再主张涉及美兰网店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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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有个孫先森 发表于 2018-4-10 15:53: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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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4-10 15: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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萱宸092816  楼主| 发表于 2018-4-10 16:11: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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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足不了情. 发表于 2018-4-10 18:50: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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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文 发表于 2018-4-10 19:32: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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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自由 发表于 2018-4-10 21:51: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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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的猕猴桃 发表于 2018-4-10 22:22: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任何能被婆婆干扰到的婚姻 我都觉得是男的太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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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钟轻摇寂寞 发表于 2018-4-10 22:39: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这男的就不是个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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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神花 发表于 2018-4-11 06:54: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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