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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4-20 16:17:14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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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4-20 16:17 编辑

▼律视在线第429期丨小轿车无缘无故自燃,损失怎么赔?

▼新车自燃,谁来担责?

2017年7月,小夏在榆林市某汽车公司购买小轿车一辆,汽车使用维护说明书注明整车质量担保期为两年。

同年12月份,小夏驾驶该车在行驶过程中,车辆突然发生自燃,车辆报废,消防队认定火灾原因不明。车辆投有自燃损失险。小夏分别将保险公司和汽车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小夏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争议焦点为:自燃是否属于免赔条款,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小夏与汽车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争议焦点为:汽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与汽车公司有责吗?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第二部分“附加险”规定: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关于“自燃损失险”第1条规定: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偿付。

第2条规定: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自燃。

▼非人为因素,获得双赔

小夏与保险公司保险单合同一案中,小夏已经购买自燃损失险,且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免赔条款,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小夏与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自燃,经消防部门认定火因不明。现无证据证明燃烧是外界人为原因或者小夏使用不当所致,加之该车尚在整车质保期内,汽车公司未能证明小夏曾对该车进行过不当修理。故汽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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