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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己者 发表于 2018-4-27 15:29:09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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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悦己者 于 2018-4-27 15:29 编辑

▼律视在线第437期丨办了婚礼没领证,分手后彩礼能否要回?
▼举办婚礼后闹分手

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案例,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特有的风俗引起的常见纠纷。


男生小王和女生小张恋爱多年之后在老家举办了婚礼,但是还没有领结婚证,男方按照当地的风俗在举办婚礼前给了女方13万的彩礼。就在给付彩礼后的两个月后,小王和小张因为房屋过户的事情发生矛盾而分手,小王要求小张返还给付的彩礼,小张对此表示不同意,小王没有办法,就将小张告上了法庭。

在小王看来,他和小张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在举行婚礼的两个月后就解除了同居关系,小张自分手以后就一直住在娘家,应当返还彩礼。小张却认为,二人已经举行了婚礼,且彩礼大部分已经用于购买首饰、结婚用品、举办酒席等花费,不应返还。

▼13万元彩礼钱能否要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应当向小王返还已给付的彩礼。考虑到双方筹备婚礼、举办酒席、购买首饰已经实际花费了大部分彩礼,最终判决小张向小王返还8万元。

那么,对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区别于一般的无偿赠与,该赠与行为的生效已双方结婚为条件,如果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如果双方最终没能结婚,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接受彩礼的乙方应当将彩礼返还。

▼彩礼返还需综合考虑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是,以上所支持的返还也并非是全部返还,具体还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婚姻关系并非简单的财产关系,不仅包含了人的情感因素,也受风俗文化所影响,不能只依靠冰冷的法律所约束。

因此,对于彩礼的返还数额,法院也会对双方有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无共有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家庭情况,彩礼的具体用途以及双方的过错来综合考虑,酌情认定彩礼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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