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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7-27 16:42:37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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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7-27 16:42 编辑


▼律视在线第554期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谈话是否可以作为遗嘱?
▼子女为争遗产,闹上法庭

张东、张西、张南、张北系张三的四名子女。张三于2015年1月10日死亡,张三死亡后留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张东、张西将张南、张北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张东、张西提供录音一份,称系2014年12月所采集,当时四个子女都在场,张三称要求四个子女平均分配房屋。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中要求参加本案诉讼,称张三系其祖父,其是张北的儿子,张三生前留有遗愿,将涉案房屋归张中继承所有,为实现祖父的遗愿,故要求参加到本案的诉讼中来。


张北同意分割涉案房屋,但是不同意平均分割,称其一直与父亲一起共同生活,尽了几乎全部的赡养义务,并且涉案房屋一直由张北一家共同居住使用,故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50%的份额,剩下的份额由其按照评估价值给付**几个人折价款。

张中及张北均提供同一录音,称系2014年12月采集,当时张三称要把涉案房屋留给张中。张南要求四个子女平均分割涉案房屋。



▼录音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吗?

本案中,涉案两份录音不符合“遗嘱”或者“遗赠”的法定形式,故视为张三生前未留遗嘱,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张北在张三生前与张三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故法院在分配遗产的份额时对此情况酌情于以考虑。因张北长期在涉诉房屋生活,故该房屋以归张北为宜。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张北继承所有,张东、张西、张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张北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张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张东、张西、张南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法院驳回了张中的诉讼请求以及张东、张西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遗嘱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承人、受遭入;与继承人、受遭贈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录音能否作为遗嘱被认定?

具体到本案中,出现了两份所谓“遗嘱”的录音,但是是否可以作为遗嘱来认定,就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要件。

首先,第一份录音,当时只有张东、张西、张北、张南在场,故只有四名继承人在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故本案中的第一份录音不能作为遗嘱。第二份录音,张北及张中提交,欲证明张三曾表示要将涉案房屋遗赠给张中,关于此录音是否能够作为“遗赠”,因该录音采集时只有张北在场,张北系张中的父亲,必然是遗赠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并且见证人的人数也不符合规定。故两份“录音”均不能作为遗嘱或遗赠。

另外,按照继承人的陈述及**证据可以看出,张北一家在张三生前与张三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对张北一家酌情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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