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8-2 10:12 编辑 ▼律视在线第562期丨离婚时财产给孩子,能否反悔? 马娟与昌盛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03年9月生育一子昌小新。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离婚,孩子归马娟抚养,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杨花小区59号房屋(登记在昌盛名下)归双方之子昌小新所有,待昌小新年满18周岁时过户到昌小新名下。2013年1月,昌盛起诉至法院诉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昌小新名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撤销对昌小新的赠与。 思考与讨论 昌盛能否撤销对昌小新的赠与?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案例。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的不动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但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马娟和昌盛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的房产归昌小新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证明赠与行为真实合法。本案诉争房产虽然没有过户,但并不影响赠与的效力。 因此,由于昌盛不能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法院最终驳回了昌盛的诉讼请求。 长按二维码,查看更多普法视频! 延伸观看丨律视在线其他律师经典案例 律 师 视 频 录 制 合 作 联 系 制 片 人 王 老 师 :135-5225-3083 法 律 咨 询 及 帮 助 请 拨 打 平 台 电 话 咨 询 热 线 :010-57185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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