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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8-16 15:54:14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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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8-16 15:54 编辑


▼律视在线第580期丨股东权益被侵害超过6年,诉讼还有机会吗?


20世纪90年代初,苏永浩到了浙江义乌做小商品生意。摸爬滚打了一些年,在经历了九九八十一难之后,事业终于蒸蒸日上,也算是小有成就,手中也有了不少闲钱。这些钱总不能都攥在手里吧,存在银行里利息又太轻了。苏永浩寻思着,将一部分钱投到风险相对较小且收益还不赖的行当中去。可是,十几年前的投资不像现在这样多元化,苏永浩的信息也不够灵通,所以,他对自己的辛苦钱慎之又慎。

2000年的一天,在生意饭局上,苏永浩无意中获取到东商商业银行要发行股票的信息,寻思着银行多稳当呀,手中的钱要是能买到银行的股票那得多安心啊,可以坐收渔利啦!这可是千载难逢的机会。因此,苏永浩就时刻关注着东商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进展。功夫不负有心人,他第一时间入手了259,000股。起初,苏永浩就把这笔投资当作了长期投资,准备作为自己事业危机时的紧急储备金。苏永浩的生意一直以来做得都不错,所以对东商商业银行的股份也就没动过。

2008年的时候,全球金融危机对国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对义乌这样的国际小商品集散中心冲击很大。苏永浩的生意也举步维艰,因此,他猛然想到可以把自己在东商商业银行的股份转让出去以解燃眉之急。让苏永浩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2008年6月16日查询股票的时候,他发现自己的股份已经被莫名其妙地转让出去了!这真可是晴天霹雳。原来,早在2002年5月25日,东商商业银行的一个高层职员迪克森就与贵云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把属于苏永浩的股份转给贵云川了,而且还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股权转让已经做了股权变更登记。

无奈之下,2008年8月29日,苏永浩对迪克森和贵云川提起了诉讼,贵云川提出了超过诉讼时效和股权是合法所得的抗辩。对于贵云川说自己股权是合法取得的,法院认定是不成立的。但贵云川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贵云川认为股权在2002年5月25日就转让了,苏永浩提出诉讼的时间是2008年8月29日,这已经过去六年多,诉讼时效早就届满了,自己的时效抗辩合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讼诉时效。苏永浩称自己2008年才知道自己的股权被侵犯的事实,而贵云川又没有证据证明苏永浩在知道或应当自己股权被侵害之后超过两年都没有起诉。法院最终结合实际案情,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点为苏永浩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即2008年6月16日。因此,本案中苏永浩的起诉在时效上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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