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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8-21 10:38:08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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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8-21 10:38 编辑


▼律视在线第586期丨子女被送养后,还有其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吗?


时林和傅佳夫妇有两个女儿(时美和时花)。时美(姐姐)自幼被他人收养,时花长期与时林夫妇共同生活。时林和傅佳生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座落在北京市寒梅路26号4层,产权登记在傅佳名下。

时美虽自幼被他人收养,但成年后仍与时林和傅佳保持来往,生活上多方照顾时林和傅佳。时林和傅佳晚年在病中时,一直是时美协助时花进行照顾。时林和傅佳的后事也是时美和时花共同操办的。

后来,时美提出继承并分割父母遗留的房产存款古玩等,时花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两人到法院打起了官这是一起特殊的继承案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时美自从被养父母收养,她与时林和傅佳之间的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包括赡养抚养继承等权利就消除了。

时林和傅佳去世时,时美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鉴于时美长期对被继承人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经济上的扶助。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由时花继承,所有权归时花。时花向时美支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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