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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8-31 09: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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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599期丨继承权被侵犯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1984年邓军和其父母板砖烧窑修建了三间平房。当时邓飞已成家立业另有新居,邓雪、邓雨随父母居住,后出嫁。1991年王欢带着10岁的的女儿吕枫嫁给邓军并与其共同生活。当时进行了分家,邓军的父母住一间房屋,邓军与其妻子王欢、继女吕枫住两间房屋。

2003年7月,邓军父母相继去世,同年12月,邓军自缢身亡,吕枫及其家人对其进行了安葬。留下的房屋由王欢、吕枫管理、使用。后因王欢外出打工,吕枫出嫁,上述房屋交给邓雨管理和居住。

2015年王欢回家要求收回房屋,经村民委员会调解,王欢与邓雨丈夫陈雷达成调解协议:陈雷自愿于2015年9月18日将田土和房子归还给王欢,由王欢补偿给陈雷田土地、房子管理费2.3万元。双方履行完协议后,邓飞、邓雪找王欢评理,说该房屋是其父母留下的遗产,都应享有权利,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打闹。王欢、吕枫认为邓军父母生前所居住的房屋一间系其父母的遗产,邓飞、邓雪、邓雨同为子女,享有继承权,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的时效为2年,上述三人主张遗产继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视为放弃了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邓飞、邓雪、邓雨对其父母生前居住的房屋一间没有继承权,应由吕枫、王欢继承,邓飞、邓雪、邓雨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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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飞、邓雪、邓雨认为,王欢、吕枫所述的三间房屋系家庭成员六人共同出资出力修建,系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先由六人平均分割后再谈父母份额的继承问题,故上述三间房屋均有争议。并认为王欢、吕枫虽系邓军遗产的继承人,但遗弃了邓军,其继承权理应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本案的关键在于继承权被侵犯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方式是要明确表示放弃,否则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视为共同共有。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设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其计算,但是,自继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本案,只对三被告对邓军居住的房间是否丧失继承权进行审理。原告以三被告之在2年期限内未主张继承遗产权利为由,认为三被告放弃继承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错误理解了放弃继承的方式,放弃继承要由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否则接受继承,2年的诉讼时效也是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的继承人自知道王欢回来要房屋并且签订调解协议开始才知道自己的继承侵犯,因此被侵犯的时间应为2015年9月,并未超过继承的诉讼时效,原告以此为由要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没有继承权不能成立,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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