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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9-28 10: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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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631期丨债务人为避债,协议离婚时无偿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龚某与王某是夫妻。双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2013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夫妻二人在离婚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项对财产分割约定为:“男方婚前购买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楼房,男方名下捷达牌汽车一辆,男方个人的衣物,婚姻存续期间以男方为被保险人保险产品,离婚后,归男方所有。房屋的配套地下车库及房屋内的所有家用电器、家具,女方名下东风本田汽车一辆,股权、股票、债券、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购买或朋友馈赠的字画、收藏品、首饰、手表、奢侈品,双方名下的存款,离婚后,归女方所有。”

2013年,吴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龚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2013年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龚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15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因未发现龚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后来吴某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龚某与王某于2013年4月22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确认龚某无偿转让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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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这个撤销权之诉,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龚某与王某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项关于财产分割的说法。

那么通过案例我们知道,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龚某分别于2007年、2008年从吴某处借款共计400万元,至2013年9月16日判决做出时还有464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尚未偿还,该借款事实发生于龚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持续至二人离婚之后,时间长达六年之久,龚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将双方的主要财产约定归王某所有,龚某仅享有一辆价值较低的捷达轿车并承担债务,该分割方式实质上构成了龚某无偿转让财产,在其对外负有高额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此种财产分配方式明显对吴某主张债权造成了阻碍,吴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龚某的转让行为。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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