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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11-2 09:55:49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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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11-2 09:55 编辑


▼律视在线第666期丨借用他人姓名的员工在下班途中意外死亡,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因超过招工年龄,大王无法到当地一煤矿公司上班,于是大王想到冒用其弟小王名字的办法。2000年7月,大王以“小王”的名义到煤矿公司实习。同年11月,其被招聘到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煤矿公司为“小王”购买了工伤保险。

2012年7月的一天,大王驾驶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死亡。

2014年9月,大王亲属王某等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小王”更改为“大王”。2015年1月,大王的亲属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申请大王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审核认为,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既然工伤保险是以“小王”的名义购买,表明大王并未参加工伤保险,故核定不予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大王的亲属认为,相关部门已经认定大王为工伤死亡,大王所在的工作单位亦实际为其参保,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理应给予大王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案中,煤矿公司根据大王提供的“小王”的身份信息,以“小王”名义为大王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理解为投保对象实际为该公司职工大王,而不是与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小王,即大王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在事实上成立了工伤保险关系。

本案中,大王已经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煤矿公司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故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对大王核定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要如实说明自身的基本情况,以避免在出现工伤或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由于“身份”问题而得不到应有的待遇。用人单在劳动者入职时,也要做好身份信息调查,以避免因劳动者身份信息不实引发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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