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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11-13 09: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11-13 09:4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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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677期丨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公司要赔偿吗?

▼为多拿工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2010年4月30日,大王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同日,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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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多拿一点工资,大王等员工向公司提交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并敦促其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担,请将公司应承担之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本人。
为此,公司未为大王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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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保的员工出事,单位管吗?

2010年11月11日,大王因脑出血、肋骨骨折、肺挫伤在当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大王共支付医疗费近8万元。大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费。

2011年8月22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大王支付上述费用。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过错在于哪一方?责任如何承担?

公司主张双方关于社保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应优于一般约定。被告大王申请不缴纳社保并承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大王主张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作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议的方式不参加社会保险,而直接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工资发放给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此种行为不应提倡而应予禁止。

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不参加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协议应属无效;其次,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发放给劳动者,与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发生相应保险事由后所能从国家获得的物质帮助相比是远远不够的;最后,相对于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更清楚不参加社会保险可能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严重性。

故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亦不能同意。因此,法院处理该案时,将未为大王参加社会保险产生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新东旭公司全部承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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