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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11-15 09:33:15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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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11-15 09:33 编辑


▼律视在线第679期丨现实生活中,单位总是安排加班却从来不支付加班费,该怎么办呢?


2017年,庄聚贤入职丐帮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庄聚贤在丐帮云南分公司任保安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5000元,每月25号前发放工资。

2018年1月,庄聚贤因为得罪了公司高层全冠清,被扣发了3000元工资。2018年2月,庄聚贤以单位未向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单位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但索要加班费首先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该证明责任是由劳动者负责承担的。

庭审过程中,庄聚贤提交了单位的考勤表,同时申请同事吴长风等人出庭作证,证明单位营业时间是从早上八点到下午六点,而庄聚贤工作时间亦为早上八点到下午六点,已经超过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每天工作八小时。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其加班费的主张。

《劳动法》第41条及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支付加班费。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为,在劳动者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否认,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若存在加班事实,均应注重完善,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导致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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