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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1129 发表于 2018-11-24 07:38: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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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心纵火犯 发表于 2018-11-24 07:44: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为甚你个神木的还找他个子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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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管家—敏敏 发表于 2018-11-24 10:09: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百善孝为先a 发表于 2018-11-23 21:40
私下签了协议没有法律效益,除非私下签了在到公正处公正了才行

好的,知道了,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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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哥哥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5 13:43: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宁拆十座庙 不破一桩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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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杰@ 发表于 2018-11-26 01:15: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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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zu气垫宝贝 发表于 2018-11-26 19:08: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找律师比较好,少走弯路,又有效,快速,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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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先生 发表于 2018-12-10 17:10: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你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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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管家—敏敏 发表于 2018-12-10 18:59: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暂时还没呢,帮忙问问有回收二手老公的吗?因为我个人原因,他还是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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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呜  楼主| 发表于 2019-1-8 14:05: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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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0114 发表于 2022-2-5 20:15: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找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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