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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11-23 10:03:41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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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11-23 10:03 编辑

▼律视在线第687期丨妻子离婚后发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了私生子怎么办?

婚内出轨,是难以容忍的,它破坏了夫妻关系,给年幼无辜的子女留下心理阴影,拆散了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伤害了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的情感,败坏了社会风气,是为法律与道德所不容的行为。

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在婚内有出轨行为,这种情况还能再要求赔偿吗?

家住山东省孟州十字街的张青和孙二娘自幼相识、青梅竹马,二人于2001年1月终结为夫妻,婚后在十字坡开办了忠义大酒店,并育一女。婚后不久,二人经常因一些琐事而发生口角,有时甚至大打出手,最后发展到长期分居的状态。

2013年3月,孙二娘提起与张青的离婚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而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青一次性给付孙二娘人民币380万元,女儿归孙二娘抚养。

2014年1月,离婚后的孙二娘无意间得知张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酒店服务员李师师同居,期间育有一子。于是到酒店大闹一场后,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张青支付赔偿金80万元,孙二娘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张青在与原告孙二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子,明显违反法律和传统道德要求,原告孙二娘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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