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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12-11 10:22:56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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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12-11 10:22 编辑


▼律视在线第705期丨购房后长期未居住的空置房,是否需要交纳物业费用?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做一个统计,从每户电表数据来看,一年一户用电量不超过20度认为是“空置”。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17年,大中城市房屋空置率是11.9%,小城市房屋空置率13.9%,农村房屋空置率14%。

数量众多的空置房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房屋已交付使用,但开发商尚未出售的房屋;另一种是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但因业主个人原因未办理入住,或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使用该房屋。

那么,购房后长期未居住的空置房,是否需要交纳物业费用?

大观园小区地处金陵市中心,周边教育资源丰富。贾宝玉的父亲贾政为了儿子未来上学需要,在贾宝玉一岁的时候,以贾宝玉的名义在大观园小区购买了一套两百平米的商品房。不过因为距离自己工作单位较远,房屋装修后并未入住。物业公司近期经常打电话给贾政,要求交纳物业费。贾政以房屋长期空置,从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为此,物业公司将包括贾宝玉在内的类似30多位业主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物业费。

根据《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第41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从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即视为业主占有了其所购房屋,并同时享受相关物业服务。而物业服务公司主要提供的是物业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包括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门卫安全等项目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这种公共**并不以部分业主未居住而受影响。
因此,即使部分业主未实际入住,也不必然导致物业管理成本的减少,并不影响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合同收取物业服务费。

实践中,物业公司常常会给予长期空置房屋的业主一定的物业费优惠。但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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