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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12-17 09:55:12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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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8-12-17 09:56 编辑


▼律视在线第711期丨未签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刘备、关羽、张飞三人开办东汉蜀国石场,领有工商执照,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2017年2月,魏延经人介绍进入石场从事搬运工作,东汉蜀国石场与魏延未签订劳动合同,魏延报酬由班组长诸葛亮领取后再分配。

2017年12月,石场以魏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魏延的劳动关系。魏延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东汉蜀国石场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那么,东汉蜀国石场是否应当向魏延支付经补偿金?东汉蜀国石场是否应当向魏延支付双倍工资?

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0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第一,石场应当向魏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石场系企业,符合用工主体资格,魏延工资标准应当按照6000元/月计算。由于石场未能提供魏延在工作期间的工资表,魏延要求按照6000元/月计算,石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魏延在石场从事搬运工作,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石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理应向魏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每干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魏延在市场工作一年,故应支付其6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第二,石场应当向魏延支付双倍工资。双方已经于2017年2月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魏延请求石场支付自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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