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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8-12-27 09: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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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721期丨如果离婚后一方向他人借款,对方是否也就没有偿还义务呢?

离婚后,伴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发生的债务就再与对方无任何关系。然而如果存在对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如果离婚后一方向他人借款,对方是否也就没有偿还义务呢?

李刚与小芳本来是夫妻,两个人虽然结婚多年,但是由于性格不和,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两个人于2012年8月选择了协议离婚。不久后,离婚的消息被8岁的儿子小李发觉,小李开始哭闹。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最后双方妥协,在没有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像往常一样共同生活。2013年5月9日,李刚因为做生意需要,向朋友张剩借款85000元,并且给张剩出据欠条一份。后来因为李刚生意经营不景气,所以无法还款。经过张剩多次索要,李刚都是以为无还款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张剩诉至法院,要求李刚和小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55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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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李刚的答辩理由为:

他虽然承认欠款事实,但是认为欠款与前妻小芳没有关系,因为两个人已经于2012年8月协议离婚,而该欠款是发生在离婚后,所以欠款属于离婚后个人借款,应由他个人来承担,不应该把小芳列为共同被告。被告小芳认为,离婚后虽然仍与李刚生活在一起,但是自己对李刚借这笔款并不知情,而且该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在庭审中,张剩放弃了对利息部分的主张,仅要求李刚偿还本金85000元。同时法院查明,李刚的**经常提供给小芳使用,小芳多次到银行取款,而且两个人离婚后对外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后来经法院审理认为,张剩与李刚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所以李刚应偿还向张剩所借的款项。李刚虽然与小芳于2012年离婚,双方也原本不应该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的法律基础,但是李刚的**经常提供给被告小芳使用,小芳也多次用李刚的**去银行取款,并且两人协议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致使张剩无法知晓两位被告离婚这一重大事实。也正基于这一重大事实,张剩才向李刚提供借款,因此小芳应被认定为此案共同还款人,法院对李刚和小芳的抗辩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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