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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9-1-22 11: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9-1-22 11: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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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747期丨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对于认识错误,对本不具有抚养义务的“他人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抚养多年的情况,是否有权要求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赔偿其已支付的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慰问金呢?

王一磊和李小娟2005年结婚,2006年生下一子王小磊。201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儿子由王一磊自行抚养,并且独自承担抚养费。三代单传的王某对儿子寄予了所有希望,倾注了所有心血。但随着儿子渐渐长大,王一磊发现儿子跟自己无论是相貌上还是脾气秉性上都大相径庭。而朋友一句“替别人养孩子”的玩笑更是加深了王一磊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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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磊于是带儿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表明:王一磊不是王小磊的生物学父亲。拿到鉴定结果,王一磊如五雷轰顶,立即找到李小娟质问,但李小娟坚决不承认儿子是其他人的。无奈,王一磊在2013年将前妻李小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万元并返还抚育费7万元。在庭审中,李小娟依然不承认孩子是自己与他人私生的,对于王一磊提供的鉴定结论也拒不承认,认为是虚假的。但是,在法定期间,李小娟并未提供推翻该鉴定结论的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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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一磊提供的证据可以表明其不是该孩子的父亲,而其之所以离婚后抚养孩子是基于其是孩子父亲的错误认识,因此其抚养并非自己孩子的事实并不能够与该孩子形成收养关系,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李小娟作为孩子的母亲,具有依法抚养的义务,因此对于王一磊因错误地抚养他人孩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李小娟具有赔偿的责任。但是由于王一磊所提供的其他花费的抚养费的证据不足,故抚养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酌定。同时,由于李小娟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替他人抚养孩子”使王一磊受到较大的精神损害,所以依法应当支付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后,人民法院判决李小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王某抚育费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

同时,被告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为他人生育一子,使不知真相的原告蒙受了巨大的耻辱,遭受很大的精神打击,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益,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其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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