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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9-1-24 10:46:34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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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749期丨执行和解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能否直接裁定?

陈某驾驶无牌自卸货车与申请人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且王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经神木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因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且不按照规定装载、私加大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无牌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刘某,刘某作为陈某的雇主,王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失应当由车主刘某赔偿。经神木法院审理,判由刘某赔偿王某各项费用10多万元。

该案移送至执行庭后,法官迅速将刘某名下的另一辆车查封、扣押,后经申请人王某申请,该院委托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了该车。王某与刘某来到法院声称司法拍卖程序太麻烦,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能否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他们持裁定去车管所过户该车。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经法官耐心释法,双方一致同意法院解封该车后,他们于私下协商过户,剩余案款由刘某另给付王某现金。至此,该案总算圆满执结。

对于执行和解出现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作出《执行和解规定》不得依据和解协议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这样规定的理由:一是,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允许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二是,以物抵债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很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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