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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9-1-28 14:23:5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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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9-1-28 14:23 编辑


▼律视在线第753期丨公司以高管失职为由解聘其高管职务,是否意味着同时可以将该高管辞退呢?

2017年5月,欧阳克被西域白驼山制药公司解除其总经理职务,理由是欧阳克在外言行不检,并被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解除总经理职务的同时也解除了与欧阳克之间的劳动关系。


欧阳克向西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交了媒体对欧阳克调戏宝应程氏实业集团董事长千金陈瑶迦的桃色新闻报道作为证据。

那么,高级管理人员与所服务公司间发生争议,是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解聘权,定与公司依照劳动法行使解雇权需受法定条件限制的规定,是否存在冲突?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6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案中,《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不同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公司基于《劳动法合同法》第39条享有对劳动者的解雇权,基于《公司法》享有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权,两者虽有牵连但并不冲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然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对象,对其行使解雇权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董事会依《公司法》聘用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应视为系对相关岗位的人事安排,对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职务应视为是对其岗位进行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董事会决议效力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因此,白驼山制药公司虽然解除了欧阳克总经理职务,但仅凭媒体的报道并不一定解除与欧阳克的劳动关系,欧阳克仍然是公司员工,享受各项劳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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