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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信达财税咨询 发表于 2019-3-21 08:30: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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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12号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体现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这对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个重大利好。本期我们来学习一下。

首先是“放”。《公告》落实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修改决定,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

其次是“管”。《公告》明确了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操作实施办法,规定了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二)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本公告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最后是“服”。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于符合汇总纳税条件并选择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要切实确保其汇总纳税申报事项办理顺畅,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不得以信息系统不支持等为由延缓纳税人完成申报事项。按照《公告》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及时交互信息和沟通联络,对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进行协同管理。

另外,非居民企业可以从何时开始按照《公告》规定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在公告施行前已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如何办理汇总纳税?12号公告均分别明确了过渡办法,给了纳税人自行选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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