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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信达财税咨询 发表于 2019-4-3 08:53: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在3月底做了一些销售订单是按16%的税率做的,但是这些订单的货3月份没有发,到4月份才发,这个税率是按16%还是13%做呢?如果是按13%做那销售订单按16%下税务上有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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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

此次税率调整已属近年来的第三次,还需强调的仍是税率的适用时间问题:是适用原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前的,就按照16%税率开票交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以后,就按照13%税率开票交税。

你公司应以合同约定的销售结算方式,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不同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如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1061858949 发表于 2019-4-3 09:03: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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