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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信达财税咨询 发表于 2019-4-4 08:21: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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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咨询下老师:我公司在地产预售阶段全是留抵税额(取得的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退税吗?


专 家 回 复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如果同时满足39号公告中规定的5项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在申请留抵退税需要考虑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留抵退税的取数区间是以2019年4月1日起至申请退税前这一段时间内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三种票对应进项占全部进项的比重来计算。然后,在此基础上叠加了一个60%的退还比例。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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